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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9-05-07          浏览量:42



为加大对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经营理念,增强企业经营活动透明度,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按照衡水市局的安排,决定在全市系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一条例五规章”、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抽查企业公示信息,依法监管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二、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一)抽查企业公示信息专项行动

1、时间安排

1月23日至2月10日,对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7月1日至8月31日,对企业2013、2014年度年报公示情况和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公示情况进行不定向抽查。

10月8日至11月8日,按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条件对市场主体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2、组织实施

(1)任务分工

省工商局负责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名单抽取和相关指导,并适时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深州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抽取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工作。

(2)具体内容

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抽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联络信息、存续状态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按照每次抽查行动的重点各有侧重。

(3)检查方式

一是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局实施检查。省、市工商局可以直接对本局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进行检查。

二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中可以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构。

(4)抽查结果的处理

抽查结束后,深州市工商局要将抽查结果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检查正常的企业,要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被检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时限、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公示系统公示等处理。检查中发现属于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齐怡杰局长为组长,张良局长为副组长,注册科、企管科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分局(所)长为成员的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序、高效推进行动的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信息抽查专项行动中,企业监管、企业注册、法制科、经检大队、信息中心等科室要加强协调,及时提供企业登记备案,处罚案件等信息,做好信息化技术保障,提高抽查工作的准确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信息抽查工作,涉及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深州市工商局将对抽查工作充分宣传报道,激发社会和消费者对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知度,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引导广大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面对信息抽查的新任务,深州市工商局将加强业务培训的任务。采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参考作用,研究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五)加强督导检查。深州市工商局将成立督导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在专项行动中存在的工作不力、落实宣传不到位、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等问题要提出批评,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要建立通报制度,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加强信息反馈在抽查行动结束后,要将三次抽查行动的总结报市工商局企管科。

企管科联系人:郭玉辉

联系电话:0318-3317315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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