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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06-07          浏览量: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8号)精神,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建立统一代码信息接收机制,建设和运行维护全市统一代码数据库,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市质监局牵头,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以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配合)

(二)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并增加颁发统一代码和信息回传功能。(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三)组织各级食品和市场、机构编制、民政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将市、县两级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后续的变更情况及时集中传送给市质监局统一代码数据库。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0个工作日。(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四)组织各级其他登记管理部门(除食品和市场、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外)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后续的变更信息及时传送至市质监局统一代码库。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0个工作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卫计委等其他登记管理部门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五)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组织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以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六)建立统一代码校核机制,开展重错码核查,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工作。(市质监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以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负责)

(七)研究落实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的意见。(市财政局负责)

(八)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5〕138号文件精神情况,协调和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质监局以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配合)

二、实施步骤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实行统一代码制度,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尽快完成衔接赋码等各项工作,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新设立企业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企业,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市编委办、市民政局以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和市质监局完成包括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系统、建立数据回传接收机制、与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等衔接赋码工作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实行统一代码制度。各登记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新批准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三)过渡期有关工作。自统一代码制度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市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届时,我市旧机构代码应全部转换为统一代码。在过渡期内,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并按时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

三、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与省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建立统一代码制度各项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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